《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指出,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受到刑事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长期有效,只有注册证书会作废或失效。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