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之于土用之于土原则指政府所征收的耕地占用税资金,必须投入到耕地的建设与开发的原则。耕地占用税指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项,取之于土用之于土原则的实施,有利于维护政府与地方农户之间的征纳关系,控制当地耕地的减少趋势,确保当地的耕地质量能够获得持续性发展,从而为当地的农户带来较大的利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研究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使用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二点的内容可以了解到,耕地占用税款一半上缴中央,一半留地方。但都必须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用于开发农业,不能挪作他用。上缴中央的部分,由财政部单列账户,实行列收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