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通过税收法制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
依法治税理论的历史发展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国务院于1988年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以法治税”的口号;1989年5月,全国首届“以法治税”研讨班在京举行,掀起了学习和贯彻“以法治税”的第一个高潮。
第二阶段为随着“依法治国”的方略先后被第八届全国人大(1996年3月)和党的十五大(1997年9月)认可和确定,特别是在1998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使得依法治税的理论探讨进入了全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