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二)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四)普通话水平达到《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要求,其中:申请普通话和播音等相关任教学科应当达到一级水平,申请汉语言和对外汉语等相关学科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其他任教学科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五)参加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持有合格证3年内申请教师资格有效);
(六)参加由湖南省教育厅委托高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可免普通话水平测试、岗前培训考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