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规定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 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 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