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学生的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义务教育法》的原则方针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 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