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一般公民享有的权利外,教师还享有以下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 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 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等。
教师理应享有国家规定的权利,任何学校或其他教育部门都不能随意限制教师享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