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经费问题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学秩序、教育财产问题的法律责任,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 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学设施问题的法律责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问题比较严重,教育法中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收取教育机构费用问题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徇私舞弊问题的法律责任,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