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 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 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