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1.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2.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3.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4.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5.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6.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7.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8.恶性肿瘤,不合格。
9.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10.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11.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12.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13.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14.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15.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16.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17.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18.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19.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20.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21.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