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中的重要考点有:
第二章·第七条:教师六大权利
教育教学权——最基本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术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补充:教师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人身自由权、政治权利(人格权和身份权属于人身权)
第二章·第八条:教师六大义务
遵纪守法;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对幼儿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爱护尊重幼儿;
保护幼儿合法权益;
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章·第十条:教师资格制度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法》中首次提出)
教师资格构成要件包括国籍、品德、业务、学历和认定五个方面,缺一不可。
第三章·第十四条:教师资格限制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六章·第二十五条:教师工资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第三十九条: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